关于新电商法的文章

2019年1月1日实行“新电商法”,打击改写海外代购造假产品

2019-01-24 18:00 84
重磅消息!!18年8月31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以167票赞成,1票反对,2票弃权,通过了一部改写电商时代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该法案将从2019年1月1日开始实行! 在有众多畅销保健品的澳洲,有不少朋友做起了代购。渐渐积累了客源,有的代购甚至还成功地在国内有名的购物网站上开起了网店,又方便,又赚!要知道,早在2016年,中国的电商市场交易规模就已经超过20万亿了,超过美国和英国的综合!而且,未来的几年,中国电子商务的步伐不会放缓,预计每年增速20%。到2020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总体规模将达到32.7万亿,将是美国市场的2倍。 但是,电商行业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问题,假代购、假货、隐私信息泄露…… 其中,有些问题可以说是严重侵害了中国消费者的权益,例如:(1)假奶粉(2)假护肤品(3)假药 为了不买到假货,不少消费者都练出了一双“火眼金睛”,但是此类事件还是层出不穷…… 作为全球规模最大的电子商务市场,中国必须出台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监管电商平台,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由此诞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强调:“任何的经营者从事任何的经营活动,消费者的人身安全都应当是第一位的。 该法案的出台一定程度上保障:如果消费者受到人身损害,如果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就应当依照电子商务法、侵权责任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来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如果你是x宝、x东等购物网站的卖家……如果你是一名代购/微商…… 这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将彻彻底底地改变你们熟悉的电商模式!万师傅平台在这里为大家整理出了此法案的5大关注点:一、必须进行工商登记 假如你是一名澳洲代购,你准备在x宝、x东等电商平台开店,那么首先:你需要在工商局进行工商登记,拥有营业执照。(如:注册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若注册卖家没有做到这一点,平台将有权报送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处罚。二、特殊类商品资格证 其次,若卖家销售的是特殊类商品,则还需要获得相应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资格,如:1. 销售食品,需办理相关食品流通许可;2. 无中文标签的产品,未通过国家认证,不得在网络平台销售。三、承担快递风险 卖家包邮/指定快递可能要承担运输风险,买家自己选择快递风险由买家承担。四、电商平台分担风险 如果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那么——平台要和卖家承担连带责任!五、缴税 开网店的卖家,需进行工商登记、销售商品出示发票…… 背后都意味着缴税!同时,以前常在社交软件上看到的“人肉代购”、“随行李带回”等代购手段一直都不在纳税范围内。如今,有了完善的法律法规,还有更完善的海关、税收、进出境检验检疫等制度……意味着,只要代购把产品进出国内外,就需要缴税!违反本法相应规定的卖家,最高可被罚50万人民币,但造成偷税/漏税需承担刑事责任以及更高的罚款。违反本法相应规定的平台,最高可被罚200万人民币,但造成偷税/漏税需承担刑事责任以及更高的罚款。总体看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对于在各大电商平台上的注册卖家拥有很大影响——需按法律法规办理各类工商、税务的注册、申报等手续,一旦违反了本法,将会受到最高50万人民币的罚款,偷税/漏税还将承担刑事责任和更高的罚款! 那没有在网上开店的小代购群体,也会受此法规影响吗? 是的。通过社交软件的代购,在明年相应配套的司法解释和细则出台后,也将被依法界定和规范。本法规一出,立即在澳洲华人圈引起了巨大讨论,有部分网友表示支持;也有不少网友却并不看好新鲜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惹来议论纷纷,你又是持什么看法的呢?反正万师傅平台小编觉得法规出台都是经过谨慎的多轮讨论才定下来的,利弊时间自知。好了,更多电商行业法规,请继续关注万师傅平台,小万将持续为您更新!转载请保留:http://www.wanshifu.com(万师傅)

【新电商法深入解读】2019电商法内容到底都讲什么?

2019-01-24 18:00 72
大家都知道2019新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在2019年1月1日将正式实施,大家可能会关注很多东西,我发现最重要的可能是关于税的问题。其实这个方面,不是说不要大家注意,收税是一定会有的,但是没有大家想得这么严重。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注意到,2018年1月1日的电商法中刷单入刑的问题。原来用的是“干扰社会秩序罪”,后来把刷单直接入刑,如果组织刷单,就会有明确的罪行。但是整个2018年因为刷单定罪的人并不多,当然也有,我身边就有两个。这两个人是组织别人刷单,他要求商家找他刷单,帮别人发布任务之类的行为,这样才会被抓,但是我还没有发现由于哪个店铺刷单而被罚款或是坐牢这样的情况发生。所以原则就是,第一我们不要惊慌,第二我们也不能无视法律。今天我们会从三个方面来讲,第一,电商法到底说了什么;第二,我们应该关注哪几个点;第三,我们要规避哪些东西,又规范了哪些东西。一、电商法到底说了什么? 整个电商法大家应该都看了,内容没有太过复杂,基本上是一些常见的法律条文。整个电商法里很多内容是现成的,也就是其他法律条文里面都有的。比如你要办营业执照,中国本来就规定做商业就要做营业执照。电商法只是把与电商相关的内容集中一下,并没有太大的突破。二、那么为什么要出台电商法呢? 内容都是意料之中的,其实它还有一个功能是规范市场、宣誓地位,当然宣誓的是有关部门的地位,“你们要归我管”,这是在中国常态化的东西。比如滴滴出事之后也是一样,“你们要规范,你们要听我的,我要给你们制定一定的运作规则、市场规则”,不然这个职能部门就没有用,不能闲着没事干,否则也显示不出有关部门的权力。三、什么是电子商务?电子商务做什么? 这里首先提到一个东西,电子商务,什么是电子商务?通过法律规范做了一个很明确的说明,电子商务就是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服务也是一种商品,比如我帮你改一个钻石,比如我帮你催奶,这些都是服务)、经营活动。 法律提出了一个特别的点,有些东西不在电子商务的范畴内,其实这些也是通过互联网来运作的,比如文化产品服务、电视节目、新闻出版,包括金融产品这一类,这些没有规范在电子商务内。 原因是很早就有相关的金融类的法律、关于新闻出版、电视节目等的法律,因为这些产品更敏感、更需要管控,比如引进的电影或电视节目不利于中国的发展,这些当然是要控制的。也就是说这些东西是有专门的法律来规定的,有专业的市场来控制。 我们可以有刷单的内容,大家不用避讳,刷单是电商中避不开的话题,虽然我不去做,但是不代表大家不要去做,因为如果你效果好就还是可以的。四、新电商法目的 制定电子商务法,首先要有一个目的,从高层来讲,它是要鼓励创新商业模式,推进商业技术研发。这两个是什么意思呢?就是推进商业技术和模式的研发,包括支付宝就是创新,这些东西都是需要一定的市场沉淀的。这都是法律的目的,推进、增进、鼓励、增进诚信体系建设(包括评价建设、恶意退货等,这都可以变成诚信体系的指标)。 当然还有一个就是消费升级,这么多年来阿里一直在做,比如质量提升一点、服务更好一点。大家可能感觉不到,2003年刚有淘宝,到2006年快递还不发达。当时收到快递甚至有可能是EMS件。第一,卖一单东西是赔钱的,因为卖的是二手货;第二,15天收到货的时候,大家觉得还能接受,人都没看到,能把东西买到就不错了。但是现在你再看,如果15天收到货你是什么想法,可能心中就一万个草泥马飞过去了? 法律对地方职能部门有一个规范,不能线上线下不同地对待,要一视同仁,它们都是商业。法律把电商提升了一个地位,原来电子商务不被正视,现在从法律层面给它一定的地位,线上线下应该一样地去处理,不能经常没事干对电商进行检查、制约,这样的电商都是会出问题的。五、那么谁是电商?电商要做什么? 首先是公司、自然人、非法人组织,首先我们不用考虑组织,基本上要么是个人,要么是法人,法人就相当于公司。这样的人或者组织卖东西、卖服务或者帮助别人卖的就是电商。也就是说,这个法律适应的是电商,淘宝也是电商,马云说过一句话,我们不是电商,我们是帮助电商的。现在规定帮助别人的也是电商。六、卖家要办理登记 我们看到一个规定,就是办理登记,只要你是电子商务经营者,就要去办相关的市场登记,比如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1.什么样的情况不登记呢?(1)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比如你家养了十只鸡,每天生产十个鸡蛋,你顺手把它在网上卖掉,这就没必要登记。(2)家庭手工品,比如你在家糊几个灯笼或者画一些画在网上卖掉,这些是不用做市场登记、做营业执照的。(3)还有一些比如手工艺、帮别人做服务、劳务输出,如果不是常态化或是很大销量的,零星的小额交易都是不需要的,个人销售的农产品量不是特别巨大也不用登记。 这个范围将来会出法律的解释,比如月销量低于十万元的不用登记,这些都会有规定。到时候也会有对平台的一些规范,我们会看到什么样的情况下需要登记,基本上跟现在是差不多的,除非是你主动想登记,主动登记肯定也有好处。七、交税怎么个交法? 其实大家最关心的是要交税,但是法律明确了,做商业就是要交税,具体我们后面会谈,首先给大家吃个定心丸,没有那么可怕,我们自然有我们的办法。 如果你本来可以不用办证的,比如你是卖农副产品的包括中药,如果办了营业执照,并且去税务局每个月都在做账,一旦开始交税,以后每个月都要去报。 已经有营业执照的,也就是说你本来就是公司,包括天猫、企业店,那么这样的店铺就按原来规定的去交就好了。 什么叫规定呢?比如你的店定的是小额纳税人,跟税务局也谈了是小额纳税人,有的是定税,一个月交多少钱的税,有的是按财务公司去报税,比如按3%或3.5%的税率,还有的是一般纳税人就更简单了,按开票额交。 关于开发票,只要开发票就一定会产生税,因为发票是收税的主要凭证。最后我们用什么方式去控制税率,基本上还是以发票和上报的收入为准。 这方面来讲会对平台有规范,整个电商法下来,最后的罚款主要是在规范平台而不是商家,商家仍然按平常地去操作就好了。但是注意,发票的票量大了,交的税自然就多了。 外面很多人在传,传言要监控支付宝。不说支付宝,微商也是电商,微商在微信上经常卖东西,所以也要给微信去做规范。其实这一次影响最大的偏偏是微信,我们原来的淘宝、京东基本上没有太大的问题,微信是最大的影响者。 会不会监控支付宝的销售额?我觉得这个太扯了,坊间在传,但是我想说的是扯淡,不可能!因为淘宝有它自己的系统,支付宝也不见得里面的交易额都是卖东西产生的。八、微信是最大治理点! 办证这一方面,比如你是卖烟花爆竹的,这就需要办许可证;如果你是卖食品的,就要办QS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这些证件其实淘宝京东都在做了,比如你做电器,没有3C认证就不能做。 回过头来一看,只有微信是乱的,你在微信中卖鳄鱼都可以,这些活物在中国是不可以这样交易的,卖宠物什么的可能要通过其他的平台,现在你看微信,淘宝上不准卖的都转到微信上了。总的来讲,这一次微信是最大的治理点。九、营业执照在店铺主要位置公示,营业范围要一致 电商法还规定,营业执照要在店铺显著位置。比如你的店铺是一个企业店,要在店铺的首页放上营业执照。这个营业执照有期限,如果有年审,一定要同步更新,整个平台也要负这样的责任。 所以淘宝的店铺布局可能会有稍微的变化,比如原来企业店有营业执照上传,下一步可能会有更明确的位置,用户一点就能看到营业执照或是店铺资质。 还有一些不需要办营业执照的店铺怎么办呢?平台就需要提供“我不需要办营业执照”的链接跳转,这个淘宝也会在店铺展示上更新,包括拼多多可能都会去配合,这个现在已经在开发中了。 你不需要办的话,一点链接就会显示你不需要办证、你为什么不需要办、你是否符合这个不办证的条件。需要办证的,点进去就是我的营业执照、我的资质等证件,这个对我们来说影响并不大。 还有一个就是你的营业执照里面要有销售范围,比如你的营业执照里写了你营业范围是日用品,那么你就只能卖日用品。所以在营业执照办理的时候一定要把范围写得更宽泛一点。 可能会出现一个潮流,2019年1月1日之前会有大量的人更新营业执照的营业范围。像深圳那边就很方便,不需要更换营业执照,只要在网上进行一定的操作,就可以把营业范围增大。但是有些地方还没有做这样的改进,这是地方法律的问题,那么国家可能会在这个层面上作改进,比如山西省可能有工商部门全部统一。 以后我们不需要在营业执照上更新,我们只需要在网上更新,你在查我营业执照的时候,网上会有营业范围的表述,而不是非得打印到营业执照上。 职能部门一定会根据电商法的更新而作相应的配合,不用担心经常去更换更新营业执照。有的地方可能会跟不上,这样的话会产生更换营业范围的潮流,可能量会很多,但是我们不是工商部门,不会感觉不到。十、注意搭配发售问题 还要注意不能强买强卖,比如说你卖的是套餐,你买了一个上衣就必须要配我一条裤子,不然我不卖,甚至你要花套餐价格买单品,这样的话就会有问题。这里牵涉到搭配销售的问题,不允许强制性的搭配销售。 电商法不仅仅是规范了商户或是店铺,还规范了平台。我们下面要讲的内容有一部分是平台和商户都会相关的,所以放在平台这里讲。十一、押金要方便退还 押金要方便退还,包括卖家收买家的。假设是预售产品,你交了押金之后我再发货,或是你交了押金我再去生产,发货之后再补全款,那么这里就有问题了,押金一定要方便用户退款。 这还牵涉到平台,我在你这里做生意,你收我保证金,平台也有这个责任,要方便押金的退还。包括定制商品,这里都可能涉及到收押金。但是最多的就是手机,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注意到,手机一般都是没上市先收200块让你拍,拍完之后再补差价,这种情况都会有。 一是要准时地退款或者快速地退款,第二要有很明确地退还渠道,否则用户没办法找到退款,或者你给他设置一些障碍,这是不可以的。一定是要让用户方便地退还押金,平台押卖家的也算是押金,那么卖家押用户的也算是押金。 只要用户没收到货,用户的支付款都可以理解成押金,你把货寄出去了,不代表这个钱就是你的货款,到目前为止都可以理解成押金,因为用户还没收到你的产品,用户只有确认收货了,才算是货款。 一个杯子买家花了150块钱,只要他没确认收货,都会是押金的意思,那么用户相当于预付款,只要买家没确认收货,这笔钱都是要方便用户退还,还要有很明确的流程,这些都要讲明白,不然就算是违反了电商法,这一点可能是很多人没在意的点。十二、平台自营要公平竞争 电商法提到一点就是合理的竞争。比如说在京东,我开了一个京东快车把我的商品推送出去,但是发现在我的详情页里,京东把它的商品在我的详情页里打广告,这样就算是违反电商法。 因为在京东自营里面,它就是一个大卖家,它可以利用市场垄断地位来跟我做不平等的竞争,我争不过它,它用这种手段就是严重地违反电商法,这就是不公平的竞争。不能用你的行业垄断地位去打压小卖家或者同行。 这里面不仅仅是京东有自营、有第三方的情况,包括在淘宝里面也会。如果你是一个超级大的卖家,利用你的一些手段控制对手的话,都算是不公平竞争,利用垄断地位去打压对手,阻碍市场竞争,都是违法行为之一。十三、信息安全、隐私问题 信息安全、隐私问题,这一点是在其他法律中都有体现。不管是谁的责任,只要造成信息泄漏,给用户带来了安全问题,平台有责任,用户也有责任。这一点很重要,千万不要把用户的姓名电话地址公布到其他地方,只要有证据,你就完蛋了。十五、跨境电商 跨境电商还要注意一些规定。国家会促进跨进电商,比如说加速曝光这些东西,但是你的证明、安全系数这些东西都要做到位,需要的是一些正规的资质,必须要做齐,要不然你是没有办法的。你把东西卖到国外,你要符合别人的法律法规;你把国外的东西卖到国内,就要符合双方的法律法规。十六、平台要向工商部门提交经营者涉税交易信息 平台要把你店铺的资料直接交给相关部门,工商、税务都会,比如说你店铺的日常交易额。那么大家会觉得,这不是跟监控一样吗?不是的,这是报送,平台要把数据提供给有关部门,第一是有自报,将来这个电商里税务这一块肯定是自报要准,第二抽查,第三,软件会作筛选,哪一类需要交税,哪一类不需要交税都会有。 平台把内容给相关部门的时候大家不用担心,因为可能会扣除里面广告费或者其他杂费的部分,不可能是完全看交易额。 大家刚才说那刷单是不是会上税,那么就看量了,因为它也是当正规成交来算的,这个要注意。还有就是,会用支付宝的额度还是用你提现的额度,这是一个问题,这里肯定会有一些利于我们店铺的办法。 这是平台推送,并不是全部连接到他们,平台会有自己的一些算法,再推送给工商部门、税务部门。里面可能只有提现部分,比如我是一个对公账户才能提现,那可能是支付宝往外提现的部分才会上报。或者扣除了广告费,或者是会列出来哪一部分是广告费,哪一部分是销售收入,还有产品成本,真正来讲税率不会特别高,3.5已经是封顶。十七、交易信息保存三年 平台要把交易信息存三年,这是对它的硬性规定。为什么是三年?第一,电商法是一个过渡阶段,现在来讲,大家会发现前三个月没有什么问题,不代表你三年之后没问题,特别是交易额特别巨大的 2019年1月1日以前的交易信息大家不用担心,这个交易信息是2019年1月1日之后开始规定存三年,你就注意。所以说呢这是平台要存三年,那我们的店铺交易信息也不会低于三年。十八、平台不可以随便改规则 平台不可以随便改规则,公示7天和征求意见。这个对平台有一个规范就是你不能随便改动规则,你这些规则也是要公示和征求意见的。原来的时候大家喊苦,平台想怎么样就怎么样,现在不是了,平台要公平,不能平台规定明天什么样就什么样了,这些东西都要公示出来。十九、所有商品有问题,平台连带责任 假如说你卖假货,法律是先收拾平台的,如果产生法律问题,首先是平台承担责任,然后才会找到卖家,因为平台是连带责任。 如果用户提出起诉,虽说起诉的是商家,但是是连带会起诉平台的,这个地方可能未来来讲,平台会更严格。现在基本上,包括上产品,比如淘宝卖大电器先让你交五万的押金,这里可以体现出很多电商平台已经在往严管这个方面做了。二十、平台不能删评价 平台不能删评价,判定广告的评价可以接着删。平台不能删评价,用户也不能乱删评价,不然是要犯法的,你不能删除对你不利的评价。以后平台判定广告的评价还是直接删,这个是不变的。 但是内部的记录还是不能删除,如果发现纠纷,这个都是要提出来当作证据的。但是注意,商家也不能删,因为有些商家是有权利的天猫店,现在已经开始严格了。二十一、侵权商品处理方式 未侵权商品被删的,平台赔偿卖家加倍损失。比如你卖的东西侵犯了别人的知识产权,那么平台马上会把你删掉,但是如果在认证期内未解决,平台是要负责任的,我们看一下后面几个相关的规定。 有证据提交平台封杀。如果是A的商品侵害了你的知识产权,你要拿出证据直接交给平台、投诉平台,平台一看马上会给A做出处理。平台作出处理之后,会让A提交证据让A来辩护,如果A的证据没有问题,平台必须要把A的商品恢复正常。然后再通知你,“别人也有相关证据”,你只能去起诉A,而平台无能为力。只有这是正规的流程。如果你不起诉A,超过了时间七天十五天或者你没有更有力的证明,那么这个商品就正常了。 这一方面来讲会更公正,因为现在的卖家只要一出问题,直接就被删除了,根本没有给卖家申诉的机会,申诉都很难搞定。因为这里有个规定,平台如果给你删错了,你可以告平台,补偿你的损失甚至加倍的损失,所以说这个会更公正。二十二、格式合同无效,你的详情也是合同? 格式合同是无效的,但是你的详情页也是合同,你的旺旺聊天内容都是合同,这个要注意。格式合同是无效的,比如你在你的店铺规定这样那样,是没用的,只要你违反了合同法的都是无效的,但是你的详情页和旺旺承诺都是你的合同内容二十三、第三方电子支付应该承担所有后果 如果是电子支付,不管是支付宝还是微信等,都不能算是平台,它是服务电商的,它也是电商。如果产生了问题,它们是要承担所有后果的,跟平台无关,是电子支付系统承担这个后果 这个方面虽然是分离的,但是是电子支付提供服务的,出了问题它承担后果也很正常,比如说被骗了被盗了,将来都会对它们有更多的规范,其实对商家对买家来讲反而是更好。不管出现了什么样的纠纷、什么样的不愉快,都是要去处理的。 如果你买到的商品不合格,或者你对商品不满意,你可以直接利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去保护你自己,比如买一罚三、买一罚十,这些东西都是可以运用的。 不管是平台也好、国家也好、有关部门也好,要给用户提供更便捷的投诉和举报的方式,这是法律规定的,也是法律赋予我们买家的一个权益,就是方便举报和投诉,它适用的法律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转载请保留:http://www.wanshifu.com(万师傅)

电商平台运营必读:电商法里的三十三个平台义务和责任

2019-01-24 18:00 51
电商法四审,并即将颁布。虽然我们还没看到文本,但在28号媒体的有关报道里,重点提到了将原三十七条里的“承担连带责任”改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的修改。针对这一微调,意见马上就来了:有说“电商利益集团胜出的”;有感叹“细思极恐”的;也有称是“倒退”的,有说是“严重隐患”的。并且和眼下最热的滴滴顺风车司机杀人案联系起来,看似问题非常严重了。真的是这样吗?不急,不是有已经公开征求过意见的三审稿吗,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是吧。我们不妨梳理一下,这个电商法三审稿针对平台责任到底是怎么规定的,是不是仅有一条的连带责任被改成了补充责任这么简单呢?结果很快出来了,足足三十三个平台的义务和责任!请各位认真看一下吧,看来够“利益集团”们好好学习几天几夜的了:一、审核义务第十三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第二十八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违反本法第十三条、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二、安全保障义务1第十四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第二十八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违反本法第十三条、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相应法律责任关键词:罚款、限期改正、停业整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安全保障义务2第三十七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注:据报道,四审稿改为“补充”,但前一个仍是“连带”)责任。四、配合调查义务第六十一条:在电子商务争议处理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因电子商务经营者丢失、伪造、篡改、销毁、隐藏或者拒绝提供上述资料,致使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无法查明事实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说明:非电子商务经营者,不管是线上的还是线下的,没有这里描述的这样多、这样严格的义务和责任,堪称标准的歧视性条款。五、不得滥用支配地位义务第二十二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六、退还押金义务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相应法律责任关键词:罚款、限期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个人信息保护义务1第二十三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相应法律责任关键词:罚款、限期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个人信息保护义务2第二十四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到用户信息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的申请的,应当在核实身份后及时提供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用户信息。用户注销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删除该用户的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保存的,依照其规定。相应法律责任关键词:罚款、限期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数据提供义务1第二十五条 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有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数据信息的安全,并对其中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十、数据提供义务2第二十七条 第二款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并应当提示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十一、网络安全保障义务第二十九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证其网络安全、稳定运行,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十二、卖家身份审核义务第二十六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十三、配合工商登记义务第二十七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为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办理登记提供便利。十四、数据保存义务第三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相应法律责任关键词:罚款、限期改正、停业整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五、平台规则义务1第三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相应法律责任关键词:罚款、限期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六、平台规则义务2第三十二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有关信息,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相应法律责任关键词:罚款、限期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七、平台规则义务3第三十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修改内容应当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修改内容,要求退出平台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阻止,并按照修改前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承担相关责任。相应法律责任关键词:罚款、限期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八、平台规则义务4第三十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相应法律责任关键词:罚款、限期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九、处罚公示义务第三十五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的,应当及时公示。二十、自营业务区分义务第三十六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业务的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二十一、信用评价管理义务第三十八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删除侮辱、诽谤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或者明显违背事实的评价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记录、保存信息。相应法律责任关键词:罚款、限期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十二、广告标注义务第三十九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等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二十三、知识产权保护义务1第四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加强合作,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二十四、知识产权保护义务2第四十一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出通知,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知识产权权利人因通知错误给平台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二十五、知识产权保护义务3第四十二条 平台内经营者接到前条规定的通知后,可以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交保证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将该经营者的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告知权利人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二十六、知识产权保护义务4第四十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公示收到的本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通知、声明及处理结果。二十七、知识产权保护义务5第四十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二十八、不得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义务第四十五条 除本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服务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按照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为经营者之间的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提供仓储、物流、支付结算、交收等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经营者之间的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二十九、履行质量担保、先行赔付承诺义务第五十七条 国家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担保机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消费者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赔偿后向平台内经营者的追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三十、投诉举报处理义务第五十八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三十一、协助维权义务第六十条 消费者在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平台内经营者发生争议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三十二、依法纳税义务第十二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三十三、营销推广中的多选项提供义务第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相应法律责任关键词:罚款、限期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三个义务和责任,其中除了补充责任,更有两处的连带责任,两处的民事责任,还有罚款、限期改正,还有停业整顿,还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多达十二处。 那么,对比其他法律法规如何呢?我看了下,消保法里的平台责任是三个;食品安全法里是两个;侵权责任法里是两个。连被称为小电子商务法的工商总局2014年颁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里,平台责任也不过是十二个。 其中,三审稿八十六条,规定了三十三个平台义务和责任,说白了,这相当于是一部“平台义务法”;当然,不管法规的重心在哪里,我们作为公民与企业的义务就是遵守规定。转载请保留:http://www.wanshifu.com(万师傅)

国内专业型的电子商务法律咨询机构大全

2019-01-24 18:00 76
目前国内的电子商务咨询机构主要是涉及互联网方面的专业型网站和个别在此领域进行深入研究的律师事务所。他们各有特点和专长,下面对其做一简要介绍1、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主要业务领域:*我国权威的电子商务法律专业网站,在业界具有广泛的影响。主要提供电子商务、网络及相关领域(信息化、电子政务、信息安全领域,IT及电信领域,高技术知识产权领域)的相关政策法律信息,设有英文版。运营单位:北京德法智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前身为北京德法智诚咨询有限公司,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核心支撑单位:*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 北京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研究所主要政府项目:* 科技部课题—我国“十五”科技攻关重点项目: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建设研究”;* 科技部重点课题——高新技术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示范文本研究;* 北京市信息办课题——北京市信息化法律法规系统研究;* 北京大学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课题——网络交易实名制研究;* 中国信息协会课题——信息安全法律法规研究;* 佛山市信息办——佛山电子商务发展状况调查研究。业务范围:* 电子商务法律:电子签名、电子合同和电子交易、网络隐私权和消费者保护、电子支付法律问题等;* 电子政务与信息化中的法律问题: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行业信息化及区域信息化等;* 网络知识产权:网络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域名、网络与IT专利、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等;* IT企业法律实务:IT反垄断、IT产品质量责任、技术标准与法律、网络及IT企业融资与国际化中的法律问题等;* 软件与集成电路中的法律问题:软件法律保护、集成电路保护、系统集成法律问题等;* 电信法律:电信监管;电信服务等;* 信息安全中的法律问题;* 数字娱乐中的法律问题。提供服务的主要形式包括:企业专项咨询、策划;政策咨询、法律咨询、可行性研究;政府课题研究、政府律师;网站及电子杂志;代理事务;年度报告、专项报告、各类通讯;会议与培训;协助企业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等。主要业绩:* 第七届中国国际电子商务大会的独家法律服务单位;“中国电子商务企业的立法系列建议提案”、“虚拟财产立法建议签名活动”的活动发起单位;与《法制日报》共同发起“2005IT法律人”评选活动;* 中国电子商务诚信联盟”发起单位,主要包括:ebay易趣、搜易得网、云网、新浪、淘宝、一拍、卓越、天极网、第九城市、光通通信、七彩谷商城、中国金融认证中心、金诚信用、盛大、北斗手机网、首信、igo5网等等20家网络或电子商务企业,成立与2004年12月;* “首届北京信息化法制建设论坛”、“首届网络游戏法律问题研讨会”、系列“网络与IT法律人沙龙”、“2005网上支付高峰论坛”等会议的承办单位;承办全国律师协会信息网络委员会的第一届年会;组织计算机软件与商业方法专利申请实务培训——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组织首届“电子商务与信用论坛”——与北大网络经济研究中心合作;* 参与起草电子签名法及其实施细则;参与起草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国家发改委组织);参与起草国家信息安全战略;组织编辑《中国电子商务法规汇编》、《网络与电子商务法》(法律出版社出版);业界影响:* 国内最权威的电子商务及网络政策法律咨询服务网站,在相关政府部门、企业、用户和研究机构中拥有广泛的影响。* 目前,每天的访问人数:独立IP12000左右。2、网络法律网是由精于网络法的专业人士共同发起设立的以网络法律咨询、交流为主的专业法律网站,如今正致力于发展成为网络域名、网络游戏、网络购物(电子商务)、网络版权、网络犯罪等领域内领先的专业网络法律研究网站。3、中国商务法律服务网该网立足于自己擅长之领域,协同多家合作机构,以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从企业的设立,到企业的运营,每一个阶段所面临的法律问题,都可提供解决方案。该网拥有多位在企业法律服务方面经验丰富的律师,并聘有企业管理、会计、税务、金融、保险等领域的资深人士及相关专业机构充当顾问,针对客户不同需求组成专案小组,提供一对一的全方位专业化服务。根据客户之不同需要,视情况可通过电话、传真、电邮等互动方式解答客户所面临的问题,并在必要时通过会晤出访方式,提供合同谈判、签署及其他专业法律服务。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专业委员会。成立于2001年11月。委员会委员来自全国各个省市,有关政府官员、专家学者应邀出任专业委员会顾问或特邀委员。该委员会的业务范围包括:电子商务、电子支付及认证;网络信息安全与网络犯罪;软件、数据库、集成电路;与电信相关的法律服务;网络知识产权;生物技术、基因工程、激光技术、纳米技术等高新技术的产业化与风险投资等。工作内容是:在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相关的法律领域,加强理论研究、拓展法律业务、促进国内及国际交流合作。为中国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的立法和司法献计献策,为中国律师拓展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法律服务领域导向引航,为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企业与律师的合作牵线搭桥。 5、中国网络法律站点免费提供法学、司法实践的论文,传播最新学术观点,法律实务、学术动态,还提供法律法规查询系统、案例库;网站还向网友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律师事务所查询导航、法律常识解答,免费的机关应用文大全。网络博客和论坛为网络用户提供与业界人士交流的机会。6、权亚律师事务所。专长于为跨国公司在中国地区直接投资项目提供法律、商务及策略性的整体咨询服务。其创始人自1980年以来即从事对华直接投资法律咨询业务;除代表跨国公司外,亦为中国公司在海外投资提供咨询服务。权亚在中国传媒业、信息产业、劳动法和房地产法领域具有丰富之实务经验,系前述领域的佼佼者。其与美国等首屈一指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合作,此外,亦与普华律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之关联律师事务所)建立良好之关系,并透过其网络与欧洲、亚洲和澳大利亚等地共2,850名律师进行合作。转载请保留:http://www.wanshifu.com(万师傅)

电子商务法解读:注意这5个关键问题

2019-01-24 18:00 68
电子商务法,出台之前,又一次引发了公众的关注。五年来,这个法的立法,从起草到一审到四审,往往都成为法学界、业界和媒体关注的焦点,应该说,很少有一部法律可以做到。而在短短的四个月后,这个法就要实施落地。无论是巨型的电商平台、网商、微商,还是普通消费者、第三方支付、快递小哥,或者是各种法律工作者,应该如何贯彻、理解这部“明星”法律?解读如下:一、这个法的核心特点是什么?1、我国第一部全面的互联网法,也是国际意义上的。使我们的法律法律体系真正进入到一个线上线下并行的新时代,需要解决一个问题既可以适用线上,又可以适用线下法律的全新的难题;为什么2004年的《电子签名法》和2016年的《网络安全法》不是?因为这两部法规范的问题相对比较集中,属于特定领域或针对特定问题的立法,而电子商务法涵盖了互联网交易、服务、营销、合同、支付、物流、消保、监管、数据、网规、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法律责任等众多环节,法律关系复杂,对整个互联网行业都影响巨大。2、全国人大直接立法,层级高,部门利益弱化。一般的立法都是部委提起,经过国务院,再到人大法工委,最后是常委会审议出台,人大直接提起的并不多。而电子商务法是全国人大财经委提起,直接组织十二个部委立法,直接到人大法工委,常委会审议颁布。高举高打、广纳众意,各种部门利益被最大限度弱化。在程序上的另外一个特点是四读通过,一般法律都是三读通过,而在短短五年之内从起草到四读通过,我观察,在我国立法史上绝无仅有!3、减少事前审批,没有设定任何行政许可,同时允许相当一部分个人不用工商登记,为产业大大松绑。4、全面、系统规定平台责任,是关于平台责任最多、最全的一部法律,当然对消费者的保护也是最强的。远强于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侵权责任法、食品安全法,更比线下的消费者保护强很多,其实在这个问题上是标准的线上线下不公平一致的。任何平台和网络交易卖家恐怕都要下大力气,了解、适应这个法律。或者说,这个法影响最大的还是产业,而且影响巨大、深远。5、民主立法、科学立法,过程开放透明。成稿后至少五次大规模征求各部委、地方、社会各界意见,各方意见反馈充分;在前期的立法调研中,起草组组织十二个部委组成十六个课题组,完成40份研究报告,约200万字,其中含502个法条建议,直接参加的全国各地专家就有上百人。6、法律责任重,尤其对于平台服务提供者。民事责任方面有直接侵权责任、连带责任、相应责任;行政责任方面有五种方式:罚款、限期改正、停业整顿、信用记过、治安处罚;而光罚款就有六个档次,直到200万。证券行业大家理解吧,资金密集,证券法里写明的处罚最高额也不过是300万;此外,还有刑事责任,可以说是,既多又重!二、这个法的最大的亮点(创新点)在哪里?1、个人网店工商登记。自2008年北京工商“网店新规”事件起,对于个人网店,到底要不要工商登记,什么个人网店需要强制登记,一直众说纷纭,直到电子商务法出台,力排众议、一锤定音、十年尘埃终落定,取得巨大突破;2、绿色环保理念。在一部似乎与物理环境无关的法律里,四处条款直接提到绿色发展,在互联网法律里非常少见,可谓独树一帜、旗帜鲜明、值得点赞!堪称中国特色的互联网治理理念。3、记入信用记录写入法律责任。在第八十六条,将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直接计入信用档案并公示,在法律中应该是第一次,开创了一种全新的法律责任模式,违法者的代价将极为巨大,不可不谨慎处之。4、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从第四十一到第四十五条,创设了全新的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我国现有知识产权法律及国际电子商务法律中具有足够的颠覆性,对行业的影响巨大,其效果会如何,我们拭目以待!但至少是创新的勇气可嘉。5、充分发挥和认可网规的治理功效。从第三十二到第三十六条,全面规范网规,一方面体现了法律对平台网规治理的肯定和支持,体现了网规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意义;也对平台在制定执行网规中的权利义务做了明确的约束。6、重视行业协会建设和作用。在第七、第八、第六十条中三处提到电子商务行业协会、行业组织的作用,要求其充分发挥自律和治理功能,成为多元共治中重要的一环。这个力度在现有立法中比较少见。三、哪些领域不适用电子商务法1、金融类产品和服务,比如互联网金融、网络贷款、余额宝;2、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比如新华网;3、利用信息网络提供音视频节目,比如转播世界杯足球赛;4、网络出版;5、网络文化产品;6、法律、行政法规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比如网约车、网络食品销售、网络药品销售、网络游戏,等等。四、法律确立的基本原则是什么1、促进发展、鼓励创新。见第一条、第三条、第五章;2、公平公开、诚实守信。见第四条、第五条;3、社会共治、多元治理。见第六、第七、第八条;4、发展与规范、保护与利用的平衡。见第一条、第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5、市场治理为主。见第七条、第八条,以及“全国人大财经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的说明”:“在立法过程中注重把握:第一,坚持促进发展。立法始终把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可持续发展摆在首位。一是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权益,明确义务和责任。二是鼓励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形成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模式,同时通过创新监管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三是在发展中逐步规范,在规范中持续发展。”五、哪些个人网店不需要工商登记?1、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2、家庭手工业产品。3、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4、零星小额交易活动。小额的界定可以与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相统一,也就是月销售额在3万元以下为小额。而这里的零星与小额应该是或的关系。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三条: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转载请保留:http://www.wanshifu.com(万师傅)

​界定电商平台责任关键点在于厘清平台本质

2019-01-24 18:00 70
近几年来,我国电商行业飞速发展,对电商行业进行立法规范也进入了立法者视野。从2013年年底以来,我国就启动了电商法的立法工作。其中,如何对电商的各方参与主体,尤其是平台的权利义务予以界定,也颇为外界关注。可以说,平台是网络经济的核心,一部电子商务法,能不能写好,关键看平台责任。这是因为平台责任的界定首先需要和现有的法律规定衔接协调,而现有的法律规定又很多:网络安全法、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都有涉及平台责任的专门条款;再者,责任的界定要恰到好处,既是平台可以做到、能够承担的,又是可以解决消费者和商家需求的,最大限度促进行业的发展和保护各方的权益。在电商法的每次审议中,围绕平台责任的条款往往都是讨论的热点,而这次三读,新增加的第三十七条则引发了更大的争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之所以引发更大范围的争议,笔者认为,主要源于以下几点:首先,第三十七条这两款规定存在一定的重复,第一款其实可以涵盖第二款的内容;同时,该条款又和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重复。(第十四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第二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其次,目前对于平台的性质,尤其是什么为法律意义上的平台,法学界多年来对此一直争议不断。此前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巧妙地绕过了这一问题,但电子商务法却不得不直面了。目前,虽然电商法草案第十条第二款罗列了平台的一些特质,如“提供虚拟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但实践中外界却无法简单地凭该定义去判断某个网络服务提供者,比如滴滴、摩拜、美团等到底是不是平台。也就说,这个定义的问题在于,虽然道出了平台的一些重要功能,但并未总结出将平台与非平台区分开来的最核心的特质。这些特质到底是什么?笔者认为,早在2006年我国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说的倒是比较准确,且表达方式符合国际惯例。该条款大意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不承担该赔偿责任。从中可以抽象出平台的特质来:平台为买卖双方提供服务,不直接参与交易本身;互联网平台提供的是信息服务,不涉及面对面的服务,如快递公司肯定不是平台;平台中展示的信息是卖方上传的,平台没有进行人工的编辑和改动(机器过滤和系统调整不包含在内);平台没有从每一笔交易中直接获利。之所以说平台的定义非常重要,就在于这种商业形态是互联网服务致胜的核心,线下虽然也有各种各样的平台,但其作用和影响力远比不上今天的互联网平台,因此需要为网络上的平台界定一种清晰的、不一样的责任体系,这也就是为什么二十年前美国创造性地设立了“避风港原则”“红旗原则”,并为国际社会所纷纷效仿的原因。而线上其他形态的服务,只要是非平台的,现有的法律法规,基本都可以涵盖,不需要再创设新的规定。而只要平台的定义厘清了,那么确定相应的平台责任就不难了,至少推理平台责任的基本逻辑就出来了:第一,由于平台只通过信息和买卖双方接触,不见面,也见不到买卖双方交易的商品,所以平台的责任和过错都是基于信息层面的。即除了通知、删除等义务外,只要信息本身没有问题,平台就没有责任。至于信息背后的真人、真物到底是怎样的,平台确实无法核实和鉴别,只能由执法部门来处理。这也就是为什么“通知删除规则”开始要局限于著作权,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主要针对名誉侵权的原因,这些侵权违法不存在需要和实物比对的问题。在这一点上,现行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表述的很清楚:“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通过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应当向平台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而这一规定,也和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呼应,形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的官方释义,也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一样明确“检查监控”是针对信息的;而在法律出版社2010年出版、王胜明主编的《侵权责任法释义》中,更明确指出,即便是信息流层面:“提供技术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普遍审查义务。在审判实践中,应当谨慎认定此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如果判断标准过宽,可能会使网络服务提供者实际上承担了普遍审查的义务。”分析到这里,电子商务法三审稿第三十七条的问题也就很清楚了,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是否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其实更多的是一个线下的责任和义务,这种简单的表述方式很容易让人理解为平台具有线下的保障消费者安全的义务,这就大大突破现有的平台责任法律体系了,会成为平台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和不能承受之重。而修改建议也很简单,就是在这条前加上“通过交易信息,”即可。第二,关于过错责任,基于平台服务中的过错。不管是用“知道”,还是“明知、应知”来描述,在平台无过错的情况下,不可以被拉来做冤大头,这和平台商业模式有多成功、挣了多少钱没有关系。第三,既然是平台,即第三方,其责任一定弱于直接的责任人,而现在的很多规定都是直接找平台算账,甚至平台的责任义务重于直接侵权人,有本末颠倒之嫌。第四,我们对平台责任确定的方法论是比照传统的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责任,进行微调后确立的,这也是为什么在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将交易平台责任和这三者责任的规定放在前后条的原因。既然如此,平台责任的确定,就不能偏离传统的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太远。最后,从法律之间关系的角度,笔者认为,电子商务法作为我国网络经济领域的综合法,在平台责任义务的设定上,不应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等这些明确定位于保护和安全的专门法、特别法,更不能与其相偏离、违背。转载请保留:http://www.wanshifu.com(万师傅)